《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》政策解读

  • 发布机构: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
  •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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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,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,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9月印发了《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。现就《清单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:

一、制定背景与目的

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、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,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。近年来,国家及自治区层面相继出台文件,强调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机制,推行合法性审核全覆盖。制定本《清单》,旨在明确日喀则市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主体,落实“主体法定”原则,从源头上防止乱发文、滥发文,保障文件合法有效,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。

二、主要内容解读

(一)明确制定主体范围,实行清单化管理

《清单》以正面列举方式,明确了日喀则市本级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类主体:

政府及其办公机构:日喀则市人民政府、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。

市政府工作部门: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市教育局等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。

其他法定主体:

区直及中直部门,如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、市气象局等。

法律、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如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市红十字会等。

核心要求:自《清单》公布之日起,只有列入清单的主体方可以其自身名义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。清单以外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、临时机构、内设机构、派出机构等,一律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。确需制定的,必须报请其主管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。

(二)严格规范制定程序,落实全过程管理

各制定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,涵盖:

流程管理:完善从立项、起草、合法性审核、审议、公布到备案、清理的全链条程序。

责任分工:明确起草部门、办公机构、合法性审核机构等职责。

“三统一”制度: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“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印发”的要求,确保文件管理规范、源头可溯。

(三)建立动态调整机制,适应改革发展需要

《清单》并非一成不变,而是实行动态管理。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、机构改革以及管理实际需要,及时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、增补或删减,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重新公布。

(四)实行分级备案管理,压实县级政府责任

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,由各县(区)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做法,自行制定、公布,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。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,构建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。

政策文件: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《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》的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