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喀则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,属于地方特色与民族文化型名城。近年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工作高度重视,下发了《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》等一系列文件进行工作部署,要求进一步加大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力度。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,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制度建设,持续提高保护力度,延续历史文脉,弘扬雪域名城文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《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,经多轮征求市委宣传部、市委统战部、文旅局、自然资源局、城管局、街区属地政府等部门意见,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通过后,正式出台《日喀则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
《管理办法》适用于日喀则、江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桑珠孜区的帮佳孔、岗多林、米日贵林、江洛康萨、彭确曲美和江孜县的加日郊等历史文化街区,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。经公布认定的历史地段可参照执行。
《管理办法》适用于日喀则市域范围内所有经公布认定的历史建筑,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。推荐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。
《管理办法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
(一)夯实全过程管理要求。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,提出从认定到保护到管理利用的全过程要求。结合《西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申报条件及程序(试行)》,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、程序进行详细规定,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相关保护要求和管理利用要求,全方位落实保护责任。
(二)责任主体清晰明确。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相关管理事项和部门职责分工,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原则。明确依托市、县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机制,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,文化旅游、自然资源等各部门各司其职的整体保护框架,明确由乡镇、街道对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建筑履行日常巡查和保护监管等相关职责。
(三)保护资金专款专用。明确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投入,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估、规划编制、保护修缮、活化利用、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。
(四)建立专家咨询机制。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,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,共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、调整、修缮、保护、利用等相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工作,利用多维度专业知识夯实保护管理相关决策基础。
(五)强化保护管理措施。《管理办法》进一步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作出要求,力求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,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,最大程度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。规范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相关内容,规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、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相关建设活动,明确因保护需要,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配置的,可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。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合理使用和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,鼓励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打造文化展示、传统居住、特色商业、休闲体验、社区服务等公共功能和特色业态,鼓励适应现代化使用需求的修缮和提升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六章四十三条,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总则(第1~8条)。主要明确了《管理办法》的制定背景、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,依托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》等文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定义,依托我市三定方案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,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,明确投诉、举报处理和表彰奖励等相关事项。
(二)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(第9~14条)。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划定标准和公布程序,按照住建部的相关要求,提出定期普查、建立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、建立预保护机制、公布保护名录的保护措施,明确保护名录的调整和撤销程序。
(三)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(第15~33条)。第15~20条针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,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、审查审批程序和具体编制内容,落实住建部对于历史文化街区需挂牌保护的要求,明确保护标志的设置方式和设置内容,对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提出控制要求,明确因保护需要,无法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,可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。第21~33条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,明确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和挂牌保护的相关要求,细化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内容,明确针对历史建筑禁止实施的七项行为。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原则,要求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保护责任人,签订保护责任书、提供保护图则、告知保护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规定历史建筑修缮批准程序,落实修缮责任,明确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可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给与维护修缮补助。明确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和迁移保护的规定,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管理。
(四)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和历史建筑利用(第34~40条)。第34~37条针对历史文化街区管理,明确了可设立街区管理机构,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管理、消防安全、社会治安、交通秩序、租赁经营、业态管控的统筹管理,提出十二条禁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。第38~40条针对历史建筑利用,提出总体要求、功能引导和适应性改造的引导措施。
(五)法律责任及监管机制(第41~42条)。明确了单位、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。
(六)附则(第43条)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为期3年。
政策文件: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日喀则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